背景:
查看最新信息

南航航班旅客行李国际托运规定-行李赔偿

[日期:2010-04-29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
1、赔偿限额

 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、丢失,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 100 元。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 100元时,按实际价值赔偿。

 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,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,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。行李损坏时,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。行李箱损坏,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 100 元。

 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,南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。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,按实际价值赔偿。

  南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 3,000 元。

  行李赔偿时,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,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。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,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。

 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,南航应尽快通知旅客。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,退还全部赔款,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。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,南航有权追回全部赔偿。

 

2、赔偿要求

 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,应按 索赔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向南航或南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,并随附客票(或影印件)、行李牌识别联、《行李运输事故记录》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。

 

3、索赔期限

 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时,如有索赔要求,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南航书面提出异议。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,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;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,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二十一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
在线客服

搜索您想要的特价机票: 标题内容输入者
收藏 推荐 打印 | 录入:YANG | 阅读:
本文评论   [发表评论]   全部评论 (0)
机票直通车
在线支付
热门评论